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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需要了解的:国资委新政策公布!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来源: 21金融圈 编辑: 饮霜 时间:2024-06-05 06:45:09 浏览量:38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涉足金融业务正常不过。然而,随着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责任与风险也相应加大。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并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从严控制增量,做好风险防控。具体措施包括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不予参股和增持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等等。本文将从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的改善、风险防控与责任压实、增量控制等多个方面,探讨国资委相关措施。

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改善

会议认为,深入贯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需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对于此次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发布的相关要求,《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指出,中央企业只能投资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金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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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在国有企业涉足金融领域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同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产融结合业务也应有所限制,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责任压实与风险防控

会议指出,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前述杨涛也提到:“企业对于投资金融项目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产品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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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压实和风险防控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和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并采取措施及时化解问题。强化信息化手段更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目前,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涉足了金融业务,其产融结合业务几乎涉及所有金融领域。随之而来的责任与风险,急需企业和金融机构自觉承担。

增量控制

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此相关规定旨在限制新产生的金融风险,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社会和市场需求与国家安全需要,依然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协商、处理的问题。此外,国务院国资委也提出,要切实做好企业家、金融从业人员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培养,以更加完善和严格的管理规定,保障企业风险有序化解和金融最大效益的同时,提升行业整体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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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风险,通过增量控制来化解问题已成为当前一种应对方式。韩国在征税方面一直秉持着精益求精的态度,有“90%的政策靠税赋来执行”的说法。假如我们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制订相应的税收政策去规范发展,对于整个市场也是一种推动和控制的作用。

结语

国有企业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产,企业涉足金融领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现代企业想要保证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充分尊重制度和市场规律,通过注重战略布局、强化创新能力等方面来维护和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这个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国有企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仍需各方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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