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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购房人可以停贷 解决方案:如何在购房合同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财经十一人官方 编辑: 听冰 时间:2024-03-16 17:17:39 浏览量:2860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还要返还购房者的首付款,返还购房者支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赔偿占用购房者首付款的利息,以及赔偿各种约定的罚款。案例受理费一般由开发商全额支付


文|刘建中 陈汐

2022年6月30日,一封来自江西景德镇的《强制停贷告知书》带动数十个楼盘的业主加入了这场“烂尾楼停贷”风潮。此风潮引发各种讨论,讨论热点之一是,烂尾楼业主单方面决定停贷,是否合法?

民营房企资金紧张早已不是新闻,由此引发的项目逾期交付、减配交付、烂尾等现象也司空见惯。面对权益受损,购房者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购房者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房地产项目未按期交付,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会被解除。此后的还款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如此看来,只要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购房者不必承担还款责任。购房者停止贷款也是合法的、正当的。但是很多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往往有条款明确约定:如果《贷款合同》解除后开发商不还钱,购房者应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此条款有效,那么在开发商不向银行还款的条件下,购房者仍然需要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购房者与银行约定的还款责任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在于:此等条款对于购房者是否有约束力。

202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以个案判决的形式给出了明确解答,保护了购房者权益。


最高法的解答

王某等三人与建行青海分行、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该案的评析和判决,对处理购房者、贷款银行以及开发商之间因按揭贷款产生的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如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 1. 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房贷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

  • 2. 虽然《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有约定购房者应承担按揭款还款责任,但是因为不合理,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这里的第2点非常重要,也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最高法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对王忠诚等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2021年至今100余份关于此类案件的法院判决书。这些判决书涉及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山东省烟台市,陕西省咸阳市,河南省郑州市等。

在这100余份判决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后,各地法院都依据最高法的判例,裁定购房者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也会判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其他已付款以及赔偿违约金。

在查阅的案例中,有些银行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请求购房者向银行偿还相应的贷款利息、罚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驳回了银行的请求。

但是笔者发现,的确存在很多案例,虽然开发商逾期交付,但法院判决《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借款合同》不能解除。这是为什么?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无法退房停贷?

笔者查询判例,发现购房者无法退房停贷往往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购房者无法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的时间需要扣除,交付时间顺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疫情、恶劣天气、环境污染防治等。

参考案例:(2021)赣0302民初3597号,法院认为:“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相关文件已明确,本案被告因疫情不可抗力延期交房的期限为3个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适用不可抗力的时间为3个月,即被告最迟交房时间应为2021年3月30日。”

如果扣除不可抗力的影响,交付逾期时间尚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解约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然无法解约。

第二种,合同解除权过期。购房者要知道,合同解除权存在期限,超出期限后解除权就不复存在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参考案例:(2021)苏0830民初3023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陆某、胡某主张的合同解除事由能否成立,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超出除斥期间(法律术语,即存续期)。”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交付案涉房屋,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两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超出除斥期间,解除权已经消灭。故两原告提出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种,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2021)津01民终2202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韩某与X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中“逾期超过9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效力问题。如果补充协议第五条有约束力,那么即使房屋逾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购房者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关于该条款中‘逾期超过90日的合同继续履行’的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式样本中可选择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相符,系双方对违约责任承担作出的明确约定,且不构成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没能被解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这个案例,也有律师提出异议,认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购房者维权时需要注意以上三种情况。

如果楼盘停工烂尾,但楼盘还没有到约定的交付时间呢?


楼盘烂尾,购房者怎么办?

楼盘停工烂尾对购房者的伤害远大于逾期交付,这时购房者应该怎么办?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剑文律师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经验丰富,他解释:

“如果确认项目烂尾,首先要看是否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如果已经到了交房时间,要看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约定在达到交房时间后多长时间,购房者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到了交房时间,而且有明确约定可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之下,可以通过发函给开发商,要求他在三个月内交付符合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够交付房屋,购房者就可以主